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人口发〔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办):
现将《太原市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计生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为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使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阳光操作,便于监督,制定本《细则》。太原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一般定于每年4月和9月两次,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再生育审批程序为:①申请;②逐级申报审核;③市病(伤)残医学鉴定专家组鉴定;④公示;⑤审批;⑥发证。
一、申报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再生育或拟领取放弃二孩指标补助金的,可进行病(伤)残儿鉴定和再生育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病(伤)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使用蓝黑、碳素墨水填写),内容要求完整准确,不得有漏项或虚假;
2.父母、残疾儿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及复印件(已离婚不再生育、为领取补助金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
4.父母、残疾儿童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5.父母、残疾儿童近期合影3寸免冠照片;
6.提供二个三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的诊断、原始系统治疗病历资料。明显可见的病残儿(脑性瘫、小儿麻痹、重度脊柱裂、智力低下IQ35以下)可有一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病历。遗传性残疾儿及父母的染色体等遗传基因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