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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参加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综合性消防安全的检查和督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要认真予以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在监督监查中,发现涉及违反《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四、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严格审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其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从源头抓起,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在选址、内外部距离、消防通道、防火堤、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和电气设计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通过意见,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消防安全隐患。

  五、积极配合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督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演练,增强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消防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涉及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的制度,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区分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于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和反映共性问题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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