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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7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确立了消防工作格局,对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1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6〕1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正确认识搞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十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消防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一大批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整治。但是消防安全涉及面广,隐患整改难度较大,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领域。因此,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机联系,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下,按照《意见》精神并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积极协调、督促各部门、企业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及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与隐患整治情况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单位安全目标责任书中,加大考核力度,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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