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7]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制定的《梧州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梧州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我市家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家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以及农业部、
卫生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结合我市家禽经营市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杜绝没有免疫证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家禽及其产品上市流通。
(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三)家禽经营市场消毒率达100%。
(四)活禽经营市场开展市场二免达100%。
(五)家禽经营市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覆盖率达100%。
(六)健全和完善家禽经营市场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
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家禽经营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家禽及家禽产品经营的城镇农贸市场和乡村农贸市场等。本方案所称家禽是指纳入屠宰管理的活鸡、活鸭;家禽产品是指家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脚、脏器、脂、骨、血液、皮。
三、实施部门(单位)
各级渔牧兽医、工商、卫生、商务、经贸、城管、公安等部门及市场开办者。
四、主要工作措施及做法
(一)家禽经营市场应符合《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属地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各层级各单位的职责如下:
1.渔牧兽医部门:负责家禽经营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一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或乡镇渔牧兽医站)负责对活禽批发市场的家禽查证验物;对上市销售的未经检疫的家禽及其家禽产品凭禽流感免疫证进行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家禽及其家禽产品监督指导货主作无害化处理;对家禽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并出具消毒证明。二是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乡镇渔牧兽医站)负责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疫情监测和疫情上报。三是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或乡镇渔牧兽医站)负责在市场对购回用于饲养的家禽实施市场二免,并造册登记,发放禽流感免疫证。四是逐步实施检疫标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