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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即审查鉴定材料是否完备规范和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正式受理后,登记、编号,组织初审鉴定。于每年的3月10日和8月10日市受理截止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大厅,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鉴定申请,并对申报程序、审批意见、相关资料及有效证件等进行审核、造册登记,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于受理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承办处室。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参照《太原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程序和实施办法》组织鉴定。鉴定时,申请鉴定对象应由父母陪同到场,做到照片、证件和本人一致,询问和申请表一致,手续不全者不予鉴定。市级伤残医学鉴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相关条件制约,鉴定不能当场做出结论的,应按医学鉴定专家组的要求,在完善相关检查项目后择期进行,除特殊情况外,鉴定组人员保持不变。
  第十六条 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做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务大厅通知申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进行公示10天,公示结束后5天内,将公示情况报市政务大厅。无异议的由市政务大厅回复各县,将鉴定结果通知书逐级送达到本人。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市进行查证,并将查证结果报市级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本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二次鉴定的申请。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鉴定申请审批表由市、县、乡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各保存一份。鉴定资料档案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意外伤残鉴定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涉及的社会调查、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审批,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公示有异议的,各级必须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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