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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鉴定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的鉴定材料是否完备、真实,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伤残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的辅助检查,依据《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标准》做出伤残诊断(包括残情、残因等)结论;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继续治疗观察的提出处理意见;
  (四)总结鉴定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五)对本次意外伤残医学鉴定负责。
  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意外伤残鉴定依据。
  第九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十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鉴定在母亲户籍地申请(父亲单身者可在男方户籍地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受理承办。
  第十一条 申请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的父母应填写《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申请鉴定表》一式三份,向女方所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三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夫妇不再生育保证书、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节育措施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有关伤残住院资料和治疗终结的诊断结论、独生子女与其父母近期的免冠横三寸半身合影照片,退役伤残军人还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对三方血缘关系、独生子女身份和致残原因、现状,女方绝育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人签署(含有无抱养、收养、过继子女等情况)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鉴定对象进行家系调查和社会调查,认真核实材料,经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集体审定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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