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人口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办:
现将《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为落实计划生育优待和奖励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父母户籍均在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并不再生育的父母,为申请计划生育有关优待和奖励需要进行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是指:独生子女因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无法恢复劳动能力,年满10周岁以上的。
父母不再生育是指:伤残儿的母亲年龄在45岁以上或年龄在40岁以上,实施结扎绝育术三年;单身父亲60岁以上,父母保证不再生育(含抱养、收养、过继子女)的。
第四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鉴定的专门机构,运用医学科学、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意外伤残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第五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每年于4月和9月进行两次,其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级进行初审,市级进行鉴定。市级二次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六条 市、县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鉴定在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按照科学、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退出现役的独生子女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五级以上伤残的,经市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组的认定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可直接作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鉴定结论,其它医学机构和行政机关做出的伤残鉴定不作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鉴定的依据。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七条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医学鉴定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太原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对象的数量和病种分类,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设组长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