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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已经 2007年4月18日云南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云南省出版物鉴定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作出出版物的鉴定,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内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在查缴过程中需要鉴定的,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委托鉴定的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第三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为本规则指定的出版物鉴定机构。
  第四条 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依据本规则受理鉴定的出版物种类是:
  (一)载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侵权盗版出版物;
  (三)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版、印制、发行的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 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出版物鉴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实行回避制度,不能担任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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