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评选、表彰2005-2006年度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7)28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评选、表彰2005-2006年度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6月4日
关于评选、表彰2005-2006年度
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意见
2005年以来,我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涌现了一批先进单位。根据我市文明创建工作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5-2006年度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评选表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次推荐、评选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严格标准、控制数量、确保质量”的原则,对申报单位组织全面考核,逐级评审。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受表彰的单位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使评选表彰活动达到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评选范围
1、文明行业评选范围:主要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和执法部门。参评南京市文明行业的,分别以市行业、区(县)行业为单位进行申报。对于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子行业为单位进行申报。
2、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全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建有党的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全市各街道;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有关单位。
3、文明社区评选范围:全市各社区。
4、文明村镇评选范围:全市各建制镇、行政村。
三、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