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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六、继续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监督制和工程质量监督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概算组织实施,除物价明显上涨、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复的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擅自突破概算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要组织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进行修改。

  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要求,我市还将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代建制试点,逐步实现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分离。

  七、认真做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清理工作

  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对近年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清理工作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凡是违反规定修建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拟建和在建的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经重新审查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建设;已建成的要说明情况,经重新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由原单位使用。其中,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的,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八、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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