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

  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上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从现在起,除因新设机构、增加编制、城市规划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危房改造等确有必要新上办公楼项目外,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新建、迁建、扩建或购置办公楼。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的维修改造。严禁党政机关在批建的办公楼内兴建宾馆、招待所及其他娱乐设施。要进一步推进党政机关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社会化进程,实现产权和经营权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

  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积极盘活党政机关办公楼存量资源,强化余缺调剂。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要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新建、迁建和购置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必须将原办公楼交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得用于经营或出租,已经经营或出租的,要立即收回,将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交有关职能部门调剂使用;不能马上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不得用于设置单位小金库和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切实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程序

  所有新建、迁建、扩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和越权审批。市、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县直党政机关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市、县(含江宁、浦口、六合区,下同)直属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市、县发改部门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发改委要对照清理标准,对已批准项目重新审核。

  按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同时出具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或审核意见,编制部门对人员编制的确认证明。经初审同意后,发改部门将审核意见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改部门具体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批复手续。项目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