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不断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事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降低立法的预期执法成本。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6、全面落实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列入议事规则。拓宽参政议政的领域和渠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和联系制度,及时督办重要提案、调研视察报告及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工作,推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创新民主监督形式,提高监督实效。
7、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以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为重点,培育民主意识,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扩大党内民主,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不断完善并规范民主制度机制,满足群众参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管理的民主愿望。
(二)打造诚信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充分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8、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科学化和法定化,推进市和区(县)、街道(镇)之间责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深入推进政企、政事、政社、政资和政府同各类中介组织分开,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行政管理类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作用。深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规范、简化行政审批流程,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完善政府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和劳动、就业、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取向、接受人民群众严格监督的政府业绩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创新和优化政府管理方式,营造国有、民营、外资经济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