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8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是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要切实履行好。
二、严格“三同时”审查,是把住源头管理的关键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分别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概算,保证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把好安全监管关口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关键。
三、违反“三同时”规定,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首先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条例》规定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