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75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7月3日视频会议要求,对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6年6月30日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闭对象
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6年6月30日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独立尾矿库(不含2006年1月1日之后投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独立尾矿库,此类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关闭的原则
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独立尾矿库,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分期分批实施关闭,于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任务。
三、关闭的具体措施和标准
(一)对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独立尾矿库,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列出关闭名单,按隶属关系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同时,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将关闭企业名单抄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独立尾矿库,应当立即采取停产、停用措施,并及时按照计划分批依法实施关闭。
(三)关闭企业的程序和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政府发出关闭决定后依法实施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吊销被关闭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销被关闭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吊销被关闭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停供并处理火工品;安全监管部门收缴被关闭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电力部门停止被关闭企业的电力供应。
被关闭的企业应拆除生产设备、供电设施、通讯线路;炸毁、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