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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四、突出重点,分类监管。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管一字[2005]29号)规定执行,具体要求:

  (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严格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二)对于2002年11月1日以前投入生产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补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三)各市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在申领、年审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务必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颁证、年审。对于在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未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立即通知暂停建设,补办有关手续,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工程建设。

  五、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省属企业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煤矿矿山正在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并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予以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六、为准确掌握中、省企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请各市级安全监管局认真填报2002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中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统计表,并于7月30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一处)。

  七、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属地监管原则,分别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三同时”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日常监管检查,同时,要求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市、县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抽查,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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