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吴家豪(市法制局)
联系电话:3363984
传真:3361717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汕尾市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三)广东省政府规章。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对属于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牵头实施或配合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及相关理由和依据。
各县(市、区)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清理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
需要清理的行政法规(共655件)和省政府规章(共272件)目录已刊登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网址:WWW.fzb.gd.goV.cn)“法制公告”栏,具体内容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网址:WWW.chinalaw.gov.cn)“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法律法规查询系统”上检索,部门规章可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门户网站上检索。
二、清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涉及以下内容的需要进行清理:
(一)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
(二)法规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
(三)法规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