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九日
梅州市参加广东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省运会上争创优异成绩,同时,奖励有关工作人员为备战和参加省运会积极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市代表团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均按本奖励办法奖励。
第三条 本奖励办法,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的奖励标准。
(一)凡获1至8名的运动员,奖金按获奖名次每人分别发给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金。
(二)获1至8名的足球队,奖金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数,分别乘于8000元、5000元、3000元、1200元、900元、600元、400元、3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三)获1至8名的曲棍球队、排球队,奖金按竞赛规程规定的实际参赛运动员和教练员人数,分别乘于6000元、3500元、2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的奖金。奖金由教练组评定安排,不得平均分配。
(四)团体名次不计入代表团综合团体总分的,不发给奖金。
第五条 教练员的奖励标准(足球、曲棍球、排球教练组除外)。
(一)获得金牌的运动员(个人项目)的教练组,带训时间两年以上的按运动员标准的100%发给奖金;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按运动员标准的80%发给奖金;一年以下的按运动员标准的50%发给奖金。
(二)两人以上集体项目获1至8名的教练组,分别按5000元、3000元、2000元、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00元奖给该教练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