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7]14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梧州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全区乡镇和村级安全生产工作及其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委字〔2003〕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建设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长、主任、相关副乡镇长、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监站负责。社区(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作为乡镇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按照县(市、区)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监站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
  第三条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五条 规章制度建设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