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管理的通知

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管理的通知
(并人口发〔2006〕4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高新、经济区计生办:
  一孩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具体的体现。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是育龄夫妻依法生育、免费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获得奖励优待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效凭证。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改进工作,完善个人登记(申报)、逐级审查、基层公示、审批发证等事项,各级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方便群众、程序正当、运作规范的原则,切实做到人员审核准确,材料完整可靠,资料移交无误,组织程序合法。现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检查认真执行。
  一、加强领导,完善生育服务证管理发放制度
  依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省人口发〔2004〕6号)和太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做好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并计生委字〔2004〕24号)文件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在加强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中重申以下内容:
  1、各县(市、区)必须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具体由县人口计生局领导、承办法规工作的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实行集体审批。
  2、要建立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具体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人员要做好生育服务证发放登记,领入与发出要相符,不得发放空白证,严禁空白证流入社会。市县两级要检查监管到位,预防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严格按照以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对于外省流入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男方为我市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夫妻双方在现居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在核准其婚姻、生育信息的基础上,可按本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并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领取避孕药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