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未按期提出申请、已关闭的184家矿山企业,要继续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加大对未按期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的关闭工作。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尚未提请关闭的矿山,要尽快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已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矿山,要尽快组织实施关闭工作,通知各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关闭过程的监督,切实做到“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
(三)对重点矿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扎实细致地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滥采乱挖、超层越界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非法矿山坚决予以取缔,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强特定矿种开采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略阳、宁强多金属矿区、小秦岭金矿区、凤县铅锌矿区等重点矿区及铁、钼、铅、锌、金、钒、石膏、水泥灰岩、建筑石材等我省确定的重要矿种,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排查,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加大整治力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稳步好转。对唐帝陵保护区采石、秦岭北麓砂石开采、砖瓦窑清理整顿以及影响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等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区域,要认真开展“回头望”,主动协调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完善市场准入,强化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
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工作,认真执行颁证审查法定程序和相关步骤,依法对企业申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及作业现场进行详细核查,切实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初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及时提请省局予以吊销;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采矿许可证到期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的,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放松管理、降低安全标准的,要依法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报请省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结合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强化源头管理,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被列入资源整合的重点矿区、重点矿种的矿山,各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积极参与整合方案编制工作,确保整合方案满足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整合矿山的安全准入管理,对列入资源整合的项目,要依法先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8号)规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