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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6]5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重新申请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教函[2006]09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2006年统一组织的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反向小综合会考报名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35号)规定执行。2007年反向小综合会考收费标准由你厅在开始报名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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