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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葫芦岛市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葫芦岛市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6]54号)


葫芦岛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葫价发[2006]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国家中海油公司调整天然气供应价格等情况,同意你市调整民用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2.10元调整为2.25元;城市特困户居民使用天然气执行原定价格,每立方米为2.1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使用天然气的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气企业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它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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