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14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我省推选全国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1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6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选范围
先进单位:省级安全监管局内设机构、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及内设机构、县(区)级人民政府专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先进个人: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推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所辖区域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2、执法为民,在安全监管执法中,执法行为规范,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工作中能改革创新,深入探索,安全监管工作成绩突出,能出色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3、机构完善,制度健全,重视基层、基础工作,专项整治有力,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好。
4、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重视业务培训,坚持岗位练兵,安全监管队伍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2005、2006年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不能推荐为先进单位:
①监管范围内突破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
②管辖区域内发生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的;
③发生大案要案和有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创新意识强,工作扎实,任劳任怨,政治素质好。
2、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工作成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