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6]7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已转各市、各有关部门,现根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并结合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统一归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的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等。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从书面受理通知单签发之日起,一般在60个工作日(需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的90个工作日,需召开听证会和上报省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做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或补充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合格后予以受理。
对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提供虚假材料,超出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不予以受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文件执行期限已满,需继续延期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核。
收费年度审核即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由发证机关负责施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收费单位的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反映;制定收费的标准、形式和办法是否符合变化的实际情况等。经审验合格并由审验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