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修订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6]76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省交通厅依照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0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我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项目的修订,以及《关于统一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5]51号)一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检验标准规定分项制定,详见附表。
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自愿有偿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用于依法取得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
三、检测机构接受车主或有关方面委托,对机动车辆的应检项目实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数据报告单后方可实施收费。不得强制检测、强行收费。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营业性运输车辆实施的检测,可按规定的检测项目和对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对客运出租汽车的检测收费,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不得强制检测并收费),详见附表说明。检测频次为每年一次。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车辆,经车主调试后应免费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一次;复检仍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按该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五、各检测单位在实施收费前要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辽宁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综合检测能力达标证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检测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检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凭《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如继续检测收费,请在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附表:辽宁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略)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