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零售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分长期零售和短期零售。申请领取长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县(市、区)设立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数量应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二) 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它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 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围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五)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三) 配备消防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 零售点周边安全距离说明;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受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对决定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颁发决定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期)的有效期为1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短期)的有效期为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