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证明材料,或者委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的有效合同文本复印件;
(七)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三同时”审查书及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九)安全评价报告;
(十)经营场所和库区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十一)申请出口经营的批发企业须一并提交出口经营应具备的相关材料;
(十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药料批发企业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即时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对决定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颁发决定书》。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