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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安监发[2006]12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经营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长期零售经营者和短期零售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一)县级批发企业,一个县和县级市不超过2个;

  (二)设区市的建成区不设区级批发企业,市级批发企业不超过3个;

  (三) 省级批发企业不超过2个。省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全省进行批发活动,市、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本市、县辖区内进行批发活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批发企业的规划布局和总量的核定;负责省、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和初审,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总量的审批、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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