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八)《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三)《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四)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9、10、11、13、18、20号;
(十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7、8号;
(十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应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本行政许可时限:
(一)许可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所有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努力争取提前完成工作。
五、本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及公告内容:
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监督电话设在本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处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