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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十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四)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9、10、11、13、18、20号;
  (十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7、8号;
  (十六)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本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应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本行政许可时限:
  (一)许可时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所有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努力争取提前完成工作。
  五、本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及公告内容:
  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监督电话设在本局纪检监察室,按规定处理)。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本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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