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审定不予许可的,依据审定的《审查文书》和会议纪要,并对以上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填制《不予安全生产许可通知书》;自审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复核不合格,说明理由,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由有关处室及时进行补正,按告知程序(一)、(二)处理;不能补正合格的,可予否决,终止告知,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告知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补办、变更与延期
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补办、变更和延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向许可办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原则同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撤销与注销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注销和暂扣的,经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及时书面通知许可办。
八、公告
许可办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向社会公告,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将本局负责的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结果按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每6个月在本局网站或规定媒体上公告一次;
(三)公告时限: 6个月。
附件:1.《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说明》
2.《行政许可办公室主要职责》
3.《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流程图》(略)
附件1
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说明
一、根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