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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九)对已受理的申请,需征求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的,应向申请人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征求意见书》;
  (十)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审查程序
  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安排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已受理的申请,审查人员按照审查条件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处室负责人按规定审核;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填写《审查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交处室负责人按规定审核;
  (四)审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审核程序
  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对审查人员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审核合格的,提出“建议予以许可”的审核意见,处室负责人填写《审查文书》,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主管局领导审定程序;
  (二)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建议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处室负责人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入主管局领导审定程序;
  (三)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程序
  主管局领导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对主办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专题讨论,并做出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决定“予以许可”的,由主管局领导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
  (二)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决定“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由主管局领导填写《审查文书》并签字;
  (三)对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与申请材料和《审查文书》一并交许可办签字接收,转入告知程序;
  (四)审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告知程序
  许可办对申请人进行告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定予以许可的,依据审定的《审查文书》和会议纪要,对以上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许可文书;根据工作需要,许可文书可由负责审查、审核的处室按规定制作;自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或文书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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