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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125号)


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11月29日省安全监管局2006年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依法规范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和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分为受理、审查、审核、审定、告知、补办、变更与延期、撤销与注销、公告等程序。自受理到审定结束,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审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许可结果;每6个月进行一次公告。
  一、受理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六)对已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填写《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文书》(以下简称《审查文书》),和申请材料一并转交负责审查、审核的主办处室签字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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