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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的批复
(辽价函[2006]64号)


鞍山市物价局、卫生局:
  你市《关于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的请示》(鞍价[2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74号)中,对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有“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的精神。2003年我省根据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重新制定和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应作为医疗机构正常成本支出消化,不能再通过调整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标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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