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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6]127号)


各设(区)市、杨陵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认真做好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在陕备案工作,规范安全评价作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保障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在陕备案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省外安全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省外安全中介机构,不得在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三条 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

  (二)在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安全评价分支机构;

  (三)分支机构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工作条件;

  (四)分支机构至少有三名以上具有国家安全评价资格并且是本安全评价机构的注册人员,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安全评价机构的注册人员;

  (五)分支机构具有健全的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

  第四条 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样表附后);

  (二)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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