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快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6、着力改善山区、农村教师的生活待遇和工作条件,稳定教师队伍。积极引导和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山区、农村任教。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多渠道增加农村基础教育投入
县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粤财教〔2005〕149号)的要求,落实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学杂费返还给学校。学杂费要全部用于中小学校的办学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工资、奖金、福利和补贴等个人开支,以及基建、还债等。
省下拨的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教育的资金必须达到省批准核定比例,而且要全部用于中小学生活设施改造、校舍改造、中小学布局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不少于税改前的水平并有所提高。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装备标准,按照“实用、好用、够用、安全”的原则,加强对中小学新装备工作的指导,保障全市中小学校具有功能较为齐全、设备设施较为完善的基本装备条件,使学校教育装备建设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67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尽快制订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及有关经费标准的实施意见》(粤财政〔2004〕5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04〕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育装备的重点投入,“确保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建设、图书仪器设备购置”、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对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要重点投入”要求的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想方设法增加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一是县级教育附加费每年不少于40%用于“五项工程”;二是发挥侨乡优势,多渠道筹资。同时要制定加快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基础教育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