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经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行政首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时,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在会议上作审查意见的说明。对专业技术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也可由起草单位作补充说明。
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时,可委托政府法制机构的其他人员在会上作审查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对未能通过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根据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众网站发布。属重大决策等重要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梅州日报》上全文刊登。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办公所在地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
具备条件的县(市、区)、镇,应当同时在同级政府网站、主要报刊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现行规范性文件被修改、补充,或者部分条款废止的,必须经规定载体重新公布经修正的新的文本。
第四章 备案、评估和清理
第三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报告(见附件一)和起草说明,各一式三份。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