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参照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和备案,适用本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上级相关部门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