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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省财政将按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由原来人均10元的补助标准增加至人均25元的补助标准,同时要求市、县、镇三级财政合计不低于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根据省有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配套的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16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6年,市财政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4元标准给予配套,要求县级财政按每人6元标准配套。为确实做好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而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研究,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梅州的战略高度予以足够重视,在安排财政预算时,精打细算,确保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安排,确保省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
  二、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必须于5月底前上划市财政,市财政视各县(市、区)配套情况于6月底前直接将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拨至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县(市、区)未足额配套的,市不予足额配套;县 (市、区)未配套的,市不予配套。
  三、各县(市、区)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修改现行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方案,提高保障标准,最高医药费用报销封顶线不少于4000元。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设立专帐专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运作。
  五、镇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宣传、工作经费,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按制度审批医药报销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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