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严查处违反《
水土保持法》案件。在执法过程中,我们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对造成人为水土流失案件,特别是对稀土矿、采石场等违章开采项目进行重点查处。如2002年梅县白渡镇河背山有三家小煤窑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将大量弃渣直接倾倒在河道中,造成河道严重淤塞,影响了行洪,梅县水务局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派出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以此为契机联合相关单位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全面普查,对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一律发出整改通知书,限其停产整顿,待防护措施落实后才能恢复生产。兴宁市、平远县、大埔县等地也在当地领导的重视下,对稀土矿等非煤矿山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清理整顿工作,对违章矿点一律强制关闭。通过对违法案件的查处,促进了预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使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依法防治的轨道。据统计,到2005年10月底止全市共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案件35宗。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目前,我市面临新一轮的经济开发热潮,新上一大批开发建设项目,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我们严把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监督关,在认真审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上,逐项造册登记,并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对铁路、公路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高路堑、高边坡路段以及取土场、弃渣场等水土流失易发地区,加强重点检查,切实杜绝人为新的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市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842宗。
(四)加强管理,保证议案资金专款专用。
为使议案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实行严格的管理。一是设立专账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二是做到“五有”:即治理有计划,工程有设计,施工有合同,竣工有验收,付款有审批;三是严格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支付制度。市县两级水利部门每年还会同财政等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查,多年来各级水土保持专项经费在管理、使用上未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真正做到专款专用,不贪污、不浪费、不积压、不挪用、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