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农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价发[2006]14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农电局: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辽宁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05号)、《转发国家发改委
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6]71号)两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农村电价调整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规定的调价幅度,同幅度调整综合台区10千伏分表、子表和0.4千伏分表、子表电价(调整后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城镇各类电价,继续按不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电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