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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越层越界违法开采的通知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越层越界违法开采的通知
(并国土资矿字[2006]28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矿山企业越层越界开采,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年必须组织对本辖区内地下开采的地方矿山企业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平均半年一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并建立本地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台帐,要有测量单位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开采说明。
  2、实施重点监控。对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煤矿,要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定期检查方式强化监督管理措施。
  3、市国土局对各县(市、区)监督检查测量情况定期进行指导检查。按各地应测矿山数10%的比例,对监督检查测量矿山进行实地抽查。及时指导、处理各县(市、区)上报的复杂的越层越界案件。
  二、监督检查测量工作要求
  1、实行派工制度。监督检查测量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书面委托有资质测量单位限期完成,为保证测量成果的连续性,监督检查的测量任务,建议由原承担井下测量工作的单位完成。
  2、提交的主要成果。监督检查测量单位要按时完成测量任务并提交以下主要成果: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简要开采说明,要求采掘图注明越层越界采掘情况;采掘所在煤层;采掘巷道密闭编号;临界密闭情况;特别是测量时新密闭情况;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长时间推进(可能出现越层越界开采)的情况。
  3、监督检查测量成果处理。
  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的处理。被委托监督检查测量单位,发现越层越界开采,要在24小时内报委托监督检查测量的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的国土资源局要立即立案,三日内组织调查,并按法定程序和应承担法律责任追究越层越界开采的法律责任。在立案查处的同时,通知安监煤管局、太原监察分局进行排除安全隐患处理。
  发现存在越层越界开采嫌疑的处理。被委托监督检查测量单位,在监督检查测量中认为可能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的矿,要在3日内书面报告委托监督检查测量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要在10日内组织突击检查进行核实。将其做为重点监控对象,定期进行检查。及时通知安监煤炭局、太原监察分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进行重点监控。经核实仍存越层越界开采嫌疑的,要组织太原监察分局、煤管局、聘请矿山救护大队,打开密闭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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