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整改方案阶段(3月21日-3月31日)
采用自然通风的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人负责,落实资金和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工作方案,限期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9月30日。在整改期限内,要切实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杜绝发生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制定的整改方案进行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于4月1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以便随时掌握企业整改进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日-9月30日)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企业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的时间安排,分阶段落实企业整改方案进度,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对列入治理的地下矿山,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其风速、风量、风质进行检测,对达到要求的,准予通过验收;对经检测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地下矿山,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坚决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统一认识、突出重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上来,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要认真落实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提高私营、民营小型矿山企业对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重要性的认识,所有井工矿山要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井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达到规定要求。坚决纠正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和习惯性违规违章等现象,防止因通风不良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通风安全专项治理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结合起来,把通风安全专项治理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健全、完善通风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企业责任主体,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地下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时,要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情况严格进行审查,凡未按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日常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动态监管,采取“回头看”等措施,认真开展安全执法检查。通过日常监管,摸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治理措施,尤其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依法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