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4日)废止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黄政办〔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7月21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黄山新城区2005年工业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东向发展战略,加速黄山新城区开发、开放步伐,鼓励市内外企业、团体、组织和个人到新城区投资兴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用地优惠
1.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五通一平”(路、电、上水、下水、通讯、土地平整),项目供地价为5万元/亩。
2.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按国土资源部〔2005〕23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投资强度为60-80万元/亩或(达产后,下同)年销售产值为120-16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10%;投资强度为80-10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160-20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20%;投资强度为100-120万元/亩或年销售产值为200-240万元/亩,且按合同规定竣工按项目供地价返还30%;投资强度超过120万元/亩,年销售产值为240万元/亩以上,项目供地价可以“一企一议”。
3.土地出让金支付款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首付土地出让金达50%后,二年内可分期支付。
4.鼓励投资者以入股、联营形式兴办特色工业园,或成片建设标准厂房,共同对外招商。
二、财政支持
1.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增值税,前三年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