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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制定自查自纠方案。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是认真查找突出问题。通过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本单位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三是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及时作出处理。四是切实抓好整改。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各单位要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进行整改。五是强化督查工作。局纪检、监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自查自纠情况的督促检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强督导,认真帮助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局纪检、监察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切实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一是开通举报投诉电话(电话:4250952、4250325)和设置举报投诉箱(局机关一楼大厅),动员和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畅通案件线索渠道,同时注意保护和奖励举报人员。二是严肃查处案件。对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发挥威慑作用。严肃查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单位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三是准确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政策,讲求工作策略,把握宽严相济,实现查办案件法律效果、政策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坚决纠正和防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区分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实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真相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从宣传教育入手,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环境。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局系统干部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在全系统形成健康的商业文化。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并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全系统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大力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进行公开承诺、开展听证对话、加大明查暗访力度、依法依纪查处各类投诉和典型案件、组织群众直接评议等工作,切实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创优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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