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安监系统人员培训,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
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采用多种形式、多层次培训全省安监系统人员,全面提高系统人员依法监管的能力。
(一)拟举办一期全省各市(区)安监局局长、省局机关处(室)长(主任)参加的依法行政培训班,时间拟定在下半年,班期一周。
(二)举办两期全省各市、县(区)安监人员培训班,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旨在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拟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三)根据工作需要,年内拟派10名左右省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参加国家总局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人员执法资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体系等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时间及班期以国家安监总局的通知为准。
(四)继续开展省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文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事故应急救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体系等专业知识培训,每两月一次。
(五)拟在下半年举办一期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健康体系培训班,班期3天。
(六)积极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班。
(七)在省局网站开设安监系统干部业务培训专栏,定期刊载、更换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便于全省安监系统干部随时学习。
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严格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以后方可任职。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率和合格率应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