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兴隆大家庭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6]155号)
沈河区车辆管理所:
你单位《关于调整兴隆大家庭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关于试行《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对你单位停车场经营成本核定,并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停车场收费批复如下:
一、客车(19座位以下)每台每小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车辆计时收费必须实行微机打卡,标明进场时间、出场时间和收费金额。不实行打卡收费,或者按车结算收费、计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要求在机动车停车场车辆进出口明显位置设置价格板,标明计时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四、按《
价格法》规定,车辆存放收费属经营性收费。你单位接到《批复》后,到沈河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