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陕及省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2003年国务院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及事故查处职能划归安全生产监管部门,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联合发文(卫监督发〔2005〕31号)就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
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部署,结合部门分工,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
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中央在陕用人单位,省属用人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