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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现场督导及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省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相关处室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的特大事故,省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率一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中、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石油、天然气井(含有毒气体)发生重大井喷以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按照省局主要领导指示,省局分管领导率一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军工、民爆、水利、电力、教育、邮政、电信、林业、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中、省属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建筑、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森林除外)发生一次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以及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按照省局主要领导指示,省局分管领导率二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

  第十九条 中、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受伤10人以上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时,按照省局主要领导指示,省局分管领导率危化处、应急救援处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市属及其以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事故,需要现场协调、指导救援工作的,经省局领导同意,相关处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市(区)局开展工作;其他重大(或未遂)伤亡事故,必要时省局可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第二十一条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省局领导率相关处室人员赶赴现场。

  第二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根据省局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由相关处室协调、督促事故发生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抢险和现场督导工作;协调组织救援队伍和设备;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第六章 抢险与核查情况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接到的重特大事故须在情况基本查清后由业务对口处室及时发出或联合有关部门发出事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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