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危及重要场所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备、危险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大面积火灾(不含森林火灾)、大面积停电、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事故;船舶触礁、碰撞、搁浅,列车脱轨、碰撞,民航飞行器重大故障和事故征候;(标准参照陕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三)涉外事故;

  (四)其它重大未遂伤亡事故。

  第五条 新闻媒体、互联网披露和群众举报的重特大事故、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故按照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

  第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信息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和内容

  第七条 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局)得知事故信息后,在报告同级政府时,必须同时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特殊情况下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事故概况,再书面报告,出现新情况及时续报。涉密信息的报送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市(区)局事故信息报送的时限为:

  (一)重大未遂伤亡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0小时;

  (二)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8小时;

  (三)特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

  (四)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5小时。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事故信息,必须书面说明具体原因。

  第九条 省局接到重特大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未遂伤亡事故,须及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各市(区)局事故信息报送的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抢险救援的简要情况;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送人及联系电话。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