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大、较大事故和较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2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2月8日省安全监管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
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省安全生产新形势的需要,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事故信息处置工作机制,规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的信息报送、信息处置和现场督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要反应迅速、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处置有力,杜绝误报、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象发生。
第二章 事故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事故分别指: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特别重大事故;
(二)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
(三)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
一次受伤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按照重大事故进行处置。
第四条 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分别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转移500人以上(含500人,下同)和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下同)的事故。